咨询热线:139-1233-3776
热门话题: 婚姻继承 | 劳动工伤 | 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 | 刑事辩护 | 损害赔偿 | 房产纠纷 | 公司并购 | 外商投资
您现在的位置是:常州律师网>律师动态>  正文

夫妻共同财产大体上可分为八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5

  夫妻共同财产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l)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

  (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如果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视为共同财产。

  (5)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6)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具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很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工商业个体户、农业责任田的承包户和专业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文章:

个人合伙的特征及其民事责任
何谓民事官司及常见的民事官司?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并未缩减公民权利
开发商“两面三刀”购房者怎样对付面积猫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